【發布時間 :2025-03-26】 【閱讀次數:】 【打印】 【關閉】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組織運行體系
(一)規范法人治理
1. 理順“法人關系”。推行村黨組織書記兼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由村黨組織提名推薦,通過法定程序產生。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厘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與村委會職能關系,形成“黨建統領、村務自治、經務自主、監督合署”的治理構架。
2. 推行“政經分離”。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全面推行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賬務和核算分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搶、私分、破壞。
(二)規范機構運行
3. 完善組織章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參照國省示范章程,因地制宜制定組織章程,明確內設機構設置、運行規則和職權范圍,細化成員身份取得與喪失條件、資產管理與收益分配等內容。章程不得照抄照搬,應結合實際,可操作、可落地、可執行。
4. 健全“三會機構”。成員大會是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15戶推選產生1名成員代表,但不得少于20名,并且有適當婦女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村民(代表)大會代替成員(代表)大會,不能以村委會代替理事會。
5. 完善決策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參照村級重大事項“四議兩公開”議事決策機制,履行理事會提議、理事會和黨組織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需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研究討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完善決策事項全程紀實制度,充分利用書面、照片、視頻等形式,真實、完整地記錄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及時整理歸檔,確保全程可查證、可追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中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經濟業務、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舉債活動、出租出借集體資產、分配征用征收集體土地各類補償費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重大事項具體內容、限額標準及操作流程。
(三)規范成員管理
6. 建立成員名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認成員基礎上,每年依法召開成員大會確認成員增減變化,制作成員名冊,準確登記成員身份信息、資產量化份額(股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二、強化資產資源管理
(四)強化產權管理
7. 明晰產權歸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資產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明晰產權歸屬,嚴防集體資產流失。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登記到個人名下,屬惡意侵占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8. 建立清查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每年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重點清查經營性資產、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以及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等,如實登記資產存量以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清產核資工作完成后,清核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示,并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后錄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
9. 建立管理臺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年度清產核資成果基礎上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建筑物、設備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單位、購建時間、原始價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年度清產核資成果基礎上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10. 建立管護制度。對于集體所有的道路、橋梁、農田水利設施、衛生室、體育設施、辦公服務場所、公益林地等非經營性資產,可以實行“誰使用、誰管護”或統一運營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落實管護主體責任,應明確專人對各項資產進行管護,有專項維護經費的由主管主建部門核算撥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維護保養;無專項經費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維護保養,維護費用在村集體經濟資金中列支;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的,依法追究責任、賠償修復;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嚴重損壞的,應書面向主管部門申請專項維護資金及時修復。
11. 建立評估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投標方式發包、出租、出讓集體資產的,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工作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選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成員代表和監事會組成聯合評估組進行。評估結果應當經民主決策程序確認。
12. 建立處置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必須采取公開方式進行,以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處置集體資產時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明確承包期限、租賃方式、出讓條件和價格等事項。方案制定后應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備案;對100畝及以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應履行審批程序。法律法規禁止買賣抵押的資產資源不能進行處置。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資產資源租賃期限不應超過20年,承包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輪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強化財務管理
13. 嚴格賬戶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金融機構開設基本存款賬戶,一般應預留三個以上印鑒。鄉鎮(街道)應加強村級組織資金管理,在村集體開設的銀行賬戶至少預留一個監管人員印鑒。支票、財務印鑒分開保管,預留印鑒人員更換后應積極配合進行印鑒更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與集體無關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過路轉賬,不得簽發空頭支票。
14. 嚴格現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管理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限額支取和使用范圍,嚴禁大額支取和使用現金。現金收入應在5個工作日內存入銀行賬戶,不準白條抵庫、坐支、挪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入現金,須注明送存現金的來源。限額內使用現金須由領款人本人簽字領取,不得代簽代領。
15. 嚴格票據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不涉稅經濟活動的須向財政部門申領使用專用票據,收取村民籌資繳費、土地征用補償費、農民“四補貼”、農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財政資金使用《農村籌資專用票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涉稅經濟活動的,須使用合格的稅務發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使用其他票據向單位和個人收取款項。嚴禁無據收款、“白條”入賬。
16. 嚴格支出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對于日常開支事項,由經手人憑合法的稅務發票等原始憑證填制報賬單據注明用途并簽字,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長審核、理事長審批后報賬和記賬。對于重大事項,開支前應履行民主決策程序,開支發生后由經手人憑合法的稅務發票等原始憑證填制報賬單據注明用途并簽字,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長審核、理事長審批、鄉鎮(街道)負責人審核后報賬和記賬。嚴禁將大額開支惡意分解為日常開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日常開支和重大開支事項劃分標準。
17. 嚴格收入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資源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幫扶、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征收(用)土地補償收入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安排專人負責集體收支。代收集體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必須在5日內存入。代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人員不得坐支收入,隱瞞、截留收入,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逾期1個月未收到的租金(承包金)、入股保底分紅金、居間服務費等,應發函催收,并作為“應收賬款”入賬管理,未及時催收并未作入賬處理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將嚴肅追責問責。
18. 嚴格債務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如實記錄存量債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嚴禁以任何名義用集體資產、資源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和抵押,嚴禁舉債發放福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控制舉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確需舉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制定舉債方案,明確舉債資金用途和償債資金來源,執行民主決策程序后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未履行民主決策機制和審核備案的,誰舉債誰負責償還。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預警機制,債務水平超警戒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事項實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級審核。
三、完善生產經營體系
(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19. 積極穩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采取低風險、可持續的發展策略,有獨特區域、資源等優勢的,要選擇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的方向,有限度參與市場競爭,實現低風險穩健發展;不具有獨特區域、資源等優勢的,應選擇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風險可控、競爭性相對較低的領域尋求穩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罔顧自身承受力,嚴禁不考慮經濟效益,為完成各類考核任務、達標評比從事生產經營。
20. 嚴控管理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發生非經營性招待費。因招商引資等經營性活動發生的接待費,必須控制金額、參加人數,報賬時必須三單齊全(三單:即發票、接待清單、公函或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招商引資等經營性活動發生的接待費、差旅費、辦公費、廣告費等實行限額制,具體標準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
21. 嚴格用工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用工由用工負責人根據需求提出申請,由理事會集體研究形成用工決議,決議包括項目名稱、用工地點、用工數量、工資標準、預算金額、結算辦法、考勤規則和用工現場管理人員等內容。用工現場管理人員要如實做好用工考勤登記和簽字確認。用工結束后,務工人員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財務人員填制農村集體勞務用工報酬工資表;務工人員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單次工資在500元以上的由務工人員開具稅務票據。用工負責人在收齊用工報賬資料后交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對資料完整、手續完備、公示無異議(時間不得少于7天)的用工費支出履行報賬程序。生產經營用工費用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得使用現金。如發生臨時用工要作出說明并補齊程序資料,鄉鎮應進行重點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支出方可準予結報入賬。
22. 嚴格采購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以購買、承租、委托等方式獲取貨物和服務的,要組建3人以上的采購小組,小額零星采購由理事會商定,可采取直接采購方式;大額采購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后,可采取市場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投標等方式采購。嚴禁將大額采購惡意分拆采購。物資和服務采購供貨方交貨驗收由監事會主任、采購小組進行簽字確認,并建立物資入(出)庫記錄和服務記錄臺賬。小額零星采購和大額采購劃分標準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
(七)嚴格村屬主體管理
23. 規范村屬主體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要控制出資額,不得虛報夸大出資額,并以出資額為限對設立或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以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所有權作價出資,不得以村干部代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出資人權利,不得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金隨意劃轉到設立或參與設立市場主體,兼職的村干部不得多邊領取固定工資報酬。
(八)健全收益分配機制
24. 堅持效益決定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應當按照組織章程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優先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剩余的收益按照量化給成員的份額(股份)進行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經營性收益5萬元及以下的,原則上不分紅;5萬元以上的,按收益分配方案進行分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給村委會,不得直接轉入村委會賬戶。
(九)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25. 發展獎懲制度。各縣(市、區)要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農村集體經濟激勵獎勵措施,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在成員分紅的前提下,按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按照不高于當年經營性純收入 10%提取獎勵資金,用于獎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管理人員侵吞、處置集體資產,挪用、私分、揮霍集體資金,偽造、變造、濫用財政票據,違規從事生產、投資、舉債、借款等經濟活動,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有關責任。
四、健全常態監督體系
(十)健全內部監督
26. 強化兩會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要積極發揮監督作用,定期檢查財務開支和公開、資產管理、經濟合同簽訂、工程項目建設等情況。推行監事會定期報告制度,至少每半年向黨員、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監督情況。成員代表大會要積極發揮監督作用,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提請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審議,提出的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在冊。
(十一)健全行政監督
27. 強化行業監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運行和審計工作,常態化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產權流轉交易等監督,做實從業人員培訓、政策法規宣傳、管理制度建設、經濟業務規范等業務指導工作。
28. 強化部門監督。組織部門要加強村級黨組織建設和監督,選優配強育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財政部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財經法規和會計制度加強監督指導。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指導。
29. 強化屬地監督。鄉鎮(街道)應在相關內設機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職責,落實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管力量。每年至少開展1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檢查。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一屆內審計原則上不少于1次,發生重大信訪事項和干部離任必審。要因地制宜、差異性制定本通知所列重大事項、有關標準等具體實施辦法。
30. 強化平臺監督。用好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和市級互聯網+村級會計核算和財會監管平臺,每季度定期開展平臺數據抽查,對資產資源數據連續三年無變化、無資產資源登記信息、財務支出不規范、所附原始憑證不齊全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重點核實,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并同步移送紀委監委。
(十二)健全社會監督
31. 落實公開公示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設置固定的公開欄,也可以通過廣播、成員微信群、“明白紙”、成員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形式,如實公開財務賬目和重大事項實施結果,接受成員監督。財務公開不得只公開賬戶結余而不公開具體財務收支事項。
32. 落實委托代理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委托代理的,代理機構要負責審查原始憑證要素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對不規范的原始憑證應退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充更正,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接收,對審核發現存在嚴重違規違紀的原始憑證,應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
本通知由南充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