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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
川財規〔2021〕15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17日
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號)等有關要求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
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三條 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不斷完善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并且確實適宜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除具備特定條件的個人外,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具體需求確定,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九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相應經費預算調整至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暫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后相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并確定其角色定位。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實行分級管理,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省級各部門在全省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序。條件成熟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鄉鎮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購買預算和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不得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作為增加單位財政支出預算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資金已在年度預算或中期財政規劃中足額安排。
第十九條 編制購買預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部門綜合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基礎上,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據實合理安排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明確編制要求。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申報購買服務預算。購買主體應結合自身職責和業務需要,根據《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各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按要求報送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報表并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草案。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第二十條 審核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部門申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通過綜合平衡后,編入部門預算,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
第二十一條 預算調整。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調整。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在本年度內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事項,應當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年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中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績效管理。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級各部門應逐步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具備條件的項目,應按照《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財綜〔2018〕42號)開展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重大服務項目,可據實實施階段性評價。評價結果按照相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選擇部分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五章 購買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其他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采用適當采購方式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民法典》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履約驗收,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統籌設定服務項目目標要求和服務需求,科學確定服務項目質量標準。負責根據項目特點明確購買需求和驗收標準并據此編制購買服務預算;組織制定本部門購買服務項目的成本核算、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考核、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對項目的評價驗收并按規定支付和結算資金。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反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財政廳負責解釋。財政廳、民政廳、省工商局2015年12月15日印發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川財綜〔2015〕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