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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南府辦發〔2018〕1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以及“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分工監督模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債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清查核實、資產評估、資產信息管理、資產報告、績效評價、所屬企業管理、產權登記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三)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五)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六)監督、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政府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同級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三)督促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督促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時錄入、更新、維護資產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門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 

(五)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要求,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考核工作。 

(六)接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使用保管、維修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事項的審核和報批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考核具體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和存量資產使用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調劑或者購置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等方式解決;調劑等方式難以解決的,可以購置。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的成本過高。 

(四)其他適用于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價格、數量與單位職能需要相匹配,厲行勤儉節約與綠色環保相兼顧,增量與存量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配置資產。對于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資產配置,應當編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暫時未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時,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下一年度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與使用、報廢更新等情況填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作為單位預算的重要內容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后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申請隨同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序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進行復審后按規定程序隨部門預算一并批復。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審核范圍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數量、價值、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加強論證,從嚴控制,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九條 資產配置標準包括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和專用資產配置標準。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制定。 

第二十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資產配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調劑機制,對于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調劑,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 

各級黨政機關閑置辦公用房需作調劑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同意,經批準后,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調劑利用。 

第二十二條 本部門資產調劑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負責,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政府財政部門批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賬和登記手續,禁止形成賬外資產。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提高無形資產的效益。 

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第三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內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報批手續。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對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資產應當加強風險控制,實行專項管理,并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后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必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置。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政府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的參考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四十二條 資產處置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可以逐步推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產權登記管理和產權糾紛處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分類、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管理級次、預算級次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金額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三)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銷或改制等原因被整體清算、注銷和劃轉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政府財政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辦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和辦理其他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由財政部統一印制。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量及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變動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行政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政府財政部門暫停辦理其相關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產清查核實和資產評估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并由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認定批復、確認資產總額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刑。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下屬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章 資產報告、信息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六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是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開展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編報國有資產報告,向主管部門、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國有資產報告。 

第六十二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對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六十五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科學設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要求,開展資產管理績效自我評價,客觀反映資產管理效果。 

第九章 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第六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包括行政單位未脫鉤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 

第六十八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實施,并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和注銷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七十一條 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四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五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公安、國土、房管、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七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編報資產配置預算、超資產配置預算進行資產配置,超編制、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二)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的。 

(四)未按規定上繳、使用國有資產收益,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七十八條 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一)對不符合規定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予以審批的。 

(二)暗箱操作,串通作弊,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 

(三)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條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充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南充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辦發〔2010〕3號)廢止,此前頒布的其他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南充市財政局負責解釋。